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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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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7日
| 《邮电部关于集资发
展邮电费和邮电建设
费产权问题的批复》
| 邮电附加费是按照中央及国务院有关
指示精神,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
意,由各省政府批准确定具体标准,
由邮电通信企业收取的。邮电附加费
只能用于邮电通信建设,其形成的固
定资产计入通信企业权益,在1993
年清产核资时已界定为中央国有通信
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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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17日
| 《邮电部关于邮电附
加费有关问题意见
的函》
| 各地省以下人民政府加收的邮电附加
费要立即停止收取。对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的邮电附加费,经地方省级政府
批准收取的邮电附加费可以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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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28日
| 《国家汁委、财政
部、邮电部关于电
话初装费、附加费
等政策的通知的内
部传真电报》
| 对邮电附加费进行清理整顿。取消省
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
费,取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国际
电信业务上加收的附加费。符合规定
予以保留的附加费,原则上不得超过
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的30%,超过的
要降到3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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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17日
| 《财政部关于颁发
<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邮电附
加费征收使用监督
管理办法》
| 邮电附加费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开征的;-专项用于邮电通信建设的政
府性基金。邮电附加费由邮电通信企
业向用户收取邮电业务资费时一并收取。
邮电附加费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
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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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5日
|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
整部分邮政电信资
费的通知》
| 取消本地网营业区间的电话附力口费,
将长途电话附加费收取标准由不超过
基本资费的30%降为不超过20%,
目前低于20%的不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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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
|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
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
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1]44号)
| 自2001年7月1日起,现行所有附
加在电信业务基本资费上的附加费一
律取消,取消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
入网费等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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