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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塌“附加费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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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7-1-26 11: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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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吴纪文 于 2017-8-15 16:27 编辑

这是我1994年3月发表于《附加费交流》中关于河塌“附加费凭”的文章
河塌“附加费凭”是有害品(《附加费交流》1994-3)

在全国各地相继出现酷似邮票的带图附加费凭证的同时,1993年6月,由安徽省宿松县凉亭河邮局河塌代办所张爱平设计并使用了一种4枚(套)复印套色的申办奥运“附加费凭证”(同时还有一枚小全张)。对此邮人的观点不一,但笔者认为这种“凭证”虽然在邮政上使甩过一段时同,但由于其使用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因此作为邮政史来设也只是臆造品而哗众取宠,所以不值得为其花费精力和财力去收集。

    收取附加费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时期,各地方邮政部门为弥补邮电基本建设资金的不足,经国务院同意各省市(县)地方有关部门认可发文后实施的。虽然各地使用的F凭证(戳)各有特色,但它毕竟是经邮电部门同意并且在各个邮政营业窗口可以交寄,同时具有有价证券价值的,是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因此准也无法否认它们的存在和背景。当时宿松统—使用的是F戳,所以F戳可以说是合法的。但河塌代办所的张爱平先生只是从集邮的角度和为申办奥运造声势(我们姑且认为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所做所为触犯了法律),而印制并使用了这批“凭证”。由于河塌代办所只是负责出售邮票和代为收取邮件并只有送到凉亭河邮局方能交寄(河塌代办所虽有一枚老式邮戳,但只能加盖于给据上,不具有销票功能,因此它不能也不具备发行有关邮政用品(凭证)的权利。

    根据邮政法,邮资凭证必须由邮电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发行,而附加费的性质也可算是地方性邮政集资费,它必须经县级以上的物价部门批准才始得以实施,这是众所周知的,如果任何人都来发行和使用这种有价证劵,那么不说别的,仅就收集F畀就要乱套。正是由于河塌“凭证”无审批部门而私自印制,特别是在“凭证”上还印上“中国人民邮政”的字样,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是台法的。县邮局于8月19日会同公安部门查封了这种“凭证”并没收了其非法所得,正说明了这一点(对于各地发行的酷似邮票的附加费凭证采用的就不是这种方法,因此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作为—十集邮(集F)爱好者来说,能够收集到具有真实性且反缺一段邮政史实的邮品是—件快事,同时我们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这也是最起码的邮德。现在有许多人就是借邮人收集F邮品的急切心情制造出不少非法品,这是不允许的。笔者就听说过邮友的类似反应,说湖北襄樊就出现了伪造F凭封,黄陂后期出现的一种F戳也是不合法的,这样不仅将F邮品的研究引入歧途,同时还给邮人的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我们在收集的过程中首先应掌握各种信息,并作去伪存真的分析,宁缺不滥,才能得到有价值的邮品。反之若干年后当您费力收集到的邮品被行家认为是赝品或作为不合格的邮品而无参展价值时(如现在有许多进行邮事活动时,未经我国邮电部门批准而自行在小型张上加盖字的邮品) ,你又会有何感想昵?

    所以,笔者认为目前附加费邮品是反映建国改革开放这—特定历史环境中的产物,因此我们应珍惜这个机会,抓紧时间做好研究挖掘论证工作,而集F界也应掀起—切打假活动,更好地树立集邮者的形象,使集F研究F邮品的活动更加繁荣深入。(武汉--龙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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