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3.一枚89年5月6日由广西南宁寄齐齐哈尔市纸制品〈纸包〉包单。重量栏填为:3000克〈即为3公斤〉、每公斤栏填为:1元、总计栏填为3.40元。此包单总计价内是否含有附加费?
按当时有关规定南宁寄齐齐哈尔第一计算区民包应为每公斤:1.50元,按相关规定〈纸包>以每公斤1元计收。
1.00〈元>乘3〈公斤>加0.20元等于3.20〈元>
3.40元-3.20元等于0.20元。
依据:广西自88年10月至90年9月底实施附加费〈含包裹>每件加收0.20元。结论:此包单经计算符合当时有关规定,所余0.20元为附加费款项。
例4.-枚由广东广州88年8月寄北京某支商品包裹单,每公斤栏填写为:0.90元、包裹重量栏填为:4.6公斤、总计栏填为:6.61元。此包单是否含附加费?如何计算?
0.90〈元>乘4.6〈公斤>加0.20〈元>加{0.90乘4.6加0.20]乘百分之五十等于4.34加4.34乘2分之1等于4.34加2.17最后等于6.51
6.61元-6.51元等于0.10元。
依据:广东自87年1月至90年9月底实施附加费〈含商包>每件1角。
结论:经计算符合当时有关规定,所余0.10元为附加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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