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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3日,宜昌市物价局和邮电局联合下发了宜市价费字[1994]21号《关于恢复征收地方通信建设开发费的通知》,决定从1994年4月1日起,恢复征收地方通信建设开发费,附表中其中一项为给据邮件附加费0.20元/件,在执行中加上原省三部门鄂价费字[1992]265号文件中规定的给据邮件附加费0.30元/件,合并执行给据邮件附加费0.50元/件。 枝城市邮电局为了落实市局文件精神,委托宜昌市邮电技术开发服务公司印刷技术服务部印制了新的金额为伍角的附加费凭证。 此凭证的名称为“邮政通信建设开发费”,两联式,左联为存根,右联为收据,实际尺寸为133mm*43mm,白纸印刷,文字、邮戳框为黑色,流水号为红色。计划印量为50000枚,共500本,每本100枚,实际印量为51200枚,512本。 此凭证是参照宜昌市1993年使用的第三版附加费凭证式样印制的,送样是一枚叁角的凭证,在上用铅笔批注,在“叁”字旁写了个“伍”字,在“邮政通信建设开发费收据”文字上写了“缩小”二字,印刷时,将邮戳框及框内文字“日戳”二字也缩小了。 宜昌市邮电技术开发服务公司印刷技术服务部3月25日开出了印刷此批凭证的印刷件工作令,注明了印刷成品规格、装订规格、印刷数量、排版安排、交货时间等要求,还附了一张手写的流水号编号顺序表。 据该印刷技术服务部负责人介绍,该批凭证3月25日开印,3月30日准时完成交给枝城市邮电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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