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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1999]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配合邮政、电信体制的改革,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和电信市场的扩大,抑制重复建设,经报请国务
院批准,决定大幅度降低部分电信资费标准,适当提高部分邮政资费标准,整顿邮电建设附加费。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度降低互联网(即因特网)收费标准
(一)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减轻上网用户的负
担,决定大幅度降低拨号上网用户的网络使用费,并对上网用户超过一定时限的通话费给予适当优惠。
1、在中国电信拨号上网的用户基本费(即网络使用费),每月使用时间在1-60小时部分,降低为每
小时4元;超过60小时部分为每小时8元。中国电信以外的信息服务提供商(ISP)对用户的收费,参照上
述标准执行。
2、上网用户的通话费,1-15小时部分,按普通市话资费(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计收;超过15小时
不足80小时部分,按普通市话资费标准减半计收;80小时以上部分,仍按普通市话资费标准计收。
3、电信企业营业窗口提供上网服务的收费,由现行每分钟0.8元降低到0.3元。
(二)为了减轻通过专线上网的普通用户和信息服务提供商(ISP)的负担,在降低拨号上网用户网
络使用费标准的同时,降低通过专线上网用户的收费标准。采用计量制的收费标准为6.00元/兆字节(不分
线路速率);采用包月制的收费标准,按照线路速率分为7档,调整后具体标准见附表一。计量制和包月制
两种收费方式,由用户自行选择。
(三)互联单位(指科研网、教育网、金桥网等)租用用于互联网的国际半电路(2MBPS)租费标准
由现行每月43.16万元降低到32万元。
(四)通过分组交换上网用户包月制资费由现行每月600元降低到50元。
二、规范本地网营业地区内电话资费
为规范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资费结构,在取消各地附加在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上的电信附加费(不
包括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基本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前提下,提高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通话费(即市话通话
费)。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行收费标准差异较大,调整后的资费标准规定为每3分钟0.16元、
0.18元、0.20元、0.22元四档。现行实际收取水平(通话费和附加费之和)低于0.16元的,调整到0.16;
高于0.22元的,降到0.22元;在0.16元至0.22元之间的,就近靠入0.16元、0.18元、0.20元、0.22元。电
话基本月租费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资费标准,报信息产业部和我
委审核后执行。
三、降低固定电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
随着网络规模的扩大,用户数量的增加,电信市场的供需矛盾已大为缓解,固定电话初装费和移动电
话入网费的实际收取标准正在逐步降低。为进一步开拓市场,促进通信业的发展,同时避免引发恶性竞争,
固定电话初装费指导性标准降为每部500-1000元,移动电话入网费降为每部500-1500元。住宅用户同址安
装两部以上固定电话的,从第二部起不再收取初装费。为减轻农民负担,并考虑农村通话费标准较高,对
农村用户的初装费收取标准可按比上述标准再低一些安排。各地制定的具体的初装费和入网费标准由省级
邮电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上述规定的指导性标准范围内提出具体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执行,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备案。
四、大幅度降低出租电路资费
近年来,由于新技术的采用和长途干线光缆的建成开通,出租电路业务的成本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随着互联网、远程教育等业务的开发和应用,集团用户对出租电路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为促进国民经济信
息化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维护公平竞争,更好地实现资源共享,决定大幅度降低出租电路资
费:
(一)将用于移动通信(无线寻呼、450M集群、800M集群)的市内用户中继线租费标准由每月1000元
下调到600元;
(二)将话音(音频)电路资费平均下调17%,数字数据电路(DDN)资费平均下调24.7%;数字电路
资费下调57.4%(出租电路业务具体调整方案见附表二);
(三)对不同租用数量的用户实行价格优惠,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邮电管理部门制定。
五、降低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
现行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分为12个标准,资费标准由每分钟5.3元到27.6元不等,与世界其他国家
相比仍然偏高。内地至港澳与广东省至港澳的电话差价较大。为促进国际电话业务的发展,减轻用户负担,
打击非法经营,决定对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进行结构性调整,并适当降低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水平。
(一)降低国际电话资费标准。从中国大陆打往除中东地区以外的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电话通话费,
凡每分钟高于12元的全部降为12元,低于12元的维护原标准。从中国大陆打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电话
通话费全部调至每分钟15元。
(二)广东省打往香港、澳门的电话资费维持原标准,内地(不含广东省)打往港澳地区的电话资费
由每分钟8.1元降为每分钟5元。大陆打往台湾的电话资费由每分钟8.1元降为每分钟5元。
上述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表三。
六、提高部分国内邮政资费
为了缓解邮政亏损的矛盾,并尽量减少邮政调价对农村的影响,国内平信资费在城市城区和行政县范
围内通信,首重资费每20克提高到0.6元;发往城市城区外及行政县外信函的首重资费,提高到0.8元。其
他邮政资费做相应调整(具体标准见附表四)。
七、允许联通公司向用户的收费适当浮动
上述电信资费调整后,联通公司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通话费及其他各项收费
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
八、整顿邮政和电信附加费
为了规范电信价格秩序,减轻用户负担,在邮政和电信资费调整的同时,要整顿各级人民政府在邮政、
电信业务资费上加收的各种附加费(不包括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附加在邮政业务资费上的各类附加费、
附加在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上的附加费、附加在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的附加一律取消;各级人民政
府批准的附加在长途电话费上的附加费收取标准由现行不超过基本资费的30%一律降为不超过20%。现行标
准低于20%的,不得提高。整顿附加费的情况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于4月底前报告国家计委。
九、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在调整邮政电信资费标准的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对邮电行业价格政
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借机搭车涨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
为,要依据《价格法》的规定严肃查处。邮政、电信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价格调整后,必须在
营业场所张贴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公告和有关标准,主动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对不执行明码标价制
度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全国邮电资费的全面检查,国家计委将在深入调查、试点后作
统一部署。
十、以上各项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互联网拨号上网的通话费标准及磁卡、IC卡电话的收费
标准,推迟到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以上各项自执行之日起自行解密。)
附表:一、调整后的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业务资费表
二、出租电路资费调整表
三、调整后的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表
四、调整后邮政资费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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