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41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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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库券与随赋带购
抗战暴发后,时局动荡,粮价上涨,货币贬值.国民党政府为了充分掌握粮食,实行所谓“田赋改革”.从民国三十年(1941年)开始,将田赋由征收货币改为征收实物。同年八月一日,湖南省田赋管理处颁发“战时田赋征收实物管理办法”,规定各县按照民国三十年省、县田赋正、附税总额,每法币一元,征折稻谷二市斗。发行了以法币为本位的粮食库券,在民国三十年与三十一年使用,规定持券人在指定兑换期内,各种面额粮食库券凑成一石,向所在县代理换发库券机关领换粮食库券凭证;过期不换者准至民国三十七年连同本息一次抵交田赋。民国三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国民政府公佈“民国政府公佈粮食库券条例” ,粮食库券统一于民国三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发行,从民国三十七年起,分五年平均偿还,即自民国三十七年起,每年以面额的五分之一,抵交各该省当年田赋应征之实物,至民国四十一年全数抵清,库券利率为周息五厘,自发行之日起,以实物计算。由于过去的时间久远,不论是库券的凭证还是有关库券的发行资料等实物都很难觅,笔者也是管中窥豹,从一些零零星星的资料中整理一些凑成此文以飨各位粮友,也是对民国粮食库券发行的一点探讨,通过粮食库券的发行我们可以看出这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为筹措军粮的一种措施,也暴露出当时国民政府国库空虚,财政困难的窘境。粮食库券的发行前后共历时三年,从民国三十年到民国三十二年。民国三十三年国民政府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从民国三十三年秋征开始,将随附带购军粮改为随赋带借军粮,随赋带借军粮不发行粮食库券,自借满六年起,分五年平均摊还,不计利息。当时还有一个颇有诱惑力的名称美其名曰:“向人民借实物还实物”其实大部分县所发行的粮食库券都没有付款、偿还,人民群众深受其害。
通过此文我们可以看到当时不但发行了粮食库券,还发行了粮食库券领换凭证,由于原始资料的问题和本人对这方面的了解有限,肯定有一些地方说的不清楚,欢迎共同探讨,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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