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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附加费征收的第六阶段,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8年1月31日止。 1994年3月3日,宜昌市物价局、宜昌市邮电局以(宜市价经费字[1994]21号)联合下发了《关于恢复征收地方通信建设开发费的通知》,通知当中指出,经专题请示省物价局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1994年4月1日起恢复征收地方通信建设开发费。后附表中列出了恢复征收的八个项目,其中给据邮件附加费仍为每件0.20元,在执行中与原省三部门联文规定的每件0.30元合并执行,实际给据邮件附加费每件收取0.50元,恢复到了1993年1月1日时的标准。 本阶段仍使用“附加费伍角”戳记,有少数邮政营业单位继续同时使用第三版附加费收据;为了充分利用原有资源,福绥路邮政营业处在1996年7月至8月间,还继续使用了第一版金额为伍角的附加费收据。 本阶段的处理方法与前几阶段相同,以在给据邮件收据上加盖附戳为主,少数邮政营业单位继续使用第一版和第三版附加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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