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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知识] 三论粮票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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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6-8-8 22: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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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论 粮 票 定 义
湖北   叶青
      摘要:不用“政府”作为发行主体,是因为“政府”不能涵盖粮票发行主体的实际情况。粮票最本质的特征是“获取粮食”。粮票最邻近的属概念是“证券”。
      关键词:粮票定义   粮食管理部门    获取粮食   无价证券   证券。
      1999年9月,我给粮票下了一个定义:
      粮票是粮食管理部门发行的用于获取粮食的证券。
      2013年3月,在中国收藏家协会票证收藏委员会2013宜昌论坛上,与会代表和专家也给粮票下了一个定义:
      粮票是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行的用于获取粮食的权益凭证
      我参加了宜昌论坛,并且参与了最后定论粮票定义的会议,我比较充分地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但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定下了宜昌定义。
      回汉后,我经过多天思考,觉得有必要进一步阐述我的粮票定义,让大家能透彻地理解我之定义的内涵。这虽然有点敝帚自珍的味道,但是学术的发展总是在不断地碰撞和融合中前行的。
      一、我为什么不用“政府”作为发行主体
      中国粮票的主体是新中国成立后发行的粮票,这一阶段的粮票用“政府”作为发行主体是没有多大问题的。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反政府的党进行武装割据,其间发行的粮票就不能说是政府发行的。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就只能算是一个武装割据政权,它既不被中央政府承认,也没有被任何国家所承认。它存在期间所发行的粮票、借谷证等,其军队所发行的与粮食有关的票据等,均不能称为“政府”所发行。而1937年后,“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政府”则是中央政府的一个直辖行政区域,“边区政府”发行的粮票,则可冠以“政府”之名。
      香港为什么会在1997年被中国政府收回?那是因为1898年清政府被英国政府强行租借深圳河以南,租期99年。我们现在承认清政府是当时唯一的合法政府,依据当年清政府与英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如期收回香港,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唯一合法的中国政府,那么中间的这一段——中华民国,也是唯一合法的政府。
      1946年至1949年的解放战争也是同样的问题,这时合法的政府是中华民国。而此间解放区及解放军所发行的各种粮票就不能冠以“政府”之名。这里有一个故事,在解放战争获得决定性胜利的1949年七月间,刘少奇访苏,斯大林提醒中共领导人,原政权已基本垮台,现政权又未建立,要注意防止帝国主义国家可能利用中国暂时没有中央政府的所谓“无政府状态”对中国内政进行干涉。要赶快成立中央政府。所以中共就仓促地在全国尚未完全解放的情况下举行了开国大典,而原计划是在1950年1月1日成立新中国中央政府。
      既然“武装割据”和“解放战争”这两个阶段的粮票不能说是政府所发行的,那么,用一个什么概念来概括发行主体呢?当年我思考多日,决定用“粮食管理部门”这一概念。这一概念比“粮食管理机关”更宽泛,也更能涵盖粮票发行部门。因为,即使是新中国发行的粮票,众多的发行单位是粮食局,还有诸如商业局、部队、粮管所等,还有几家联合发行的,直接以“政府”名义发行的少而又少。

      二、粮票最本质的特征是“获取粮食”
      粮票的本质是让持票人获取粮食。有人在“粮食”后加上“及粮食制成品”,想更全面些。其实,粮食制成品也是“粮食”。而且按照定义要简明的原则,加上这几个字显得累赘。
      有人想对“获取粮食”的方法进行限定,加上“定量领购”的限定词,这是不妥的。首先,定义只回答概念最本质的特征,比如气压计的定义:“气压计是用以测量大气压的物理仪器。”这一定义是准确的,但它却根本不回答如何“测量”的问题,是在风里测、雨里测?还是室外测、室内测?这均不是气压计定义所要解决的。同理,粮票的定义也只回答它最本质的问题,即获取粮食,而不必回答怎样获取粮食的问题。其次,何为“定量领购”?“定量”实际指的是粮票的“面额”,所以“定量”一词本身就不准确;何况,粮票除了“定量”外,还有“定点”、“定时”、“定范围”、“定品种”的功能。真想“定”,你“定”得过来吗?至于“领购”容易产生岐义。是先“领”后“购”,还是“领取和购买”?还是“领取或购买”?
      我使用“获取”一词,指的是物品所有权的转换易手。粮食储存、加工等环节中所产生的调拨单、代储存折、加工提单等粮食凭证,根本不存在粮食所有权的转换易手,所有权还是公家的。
      而所谓“领取”,有的并不产生物品所有权的转换易手。譬如,你去仓库领取生产材料,生产材料你“领”来了,但是它的所有权还是单位的。

      三、粮票最邻近的属概念是“证券”
     《辞海》中对证券的定义是:以证明和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凭证。
     《辞海》中对凭证的定义是:(无)
      大家请读一下由华中理工大学张晓伟等6位教授、副教授于1999年12月出版的《证券投资》一书。其中有这样一个图表:
这一图表中,粮票、布票、购货券,很明确地属于“无价证券”。
      “凭证”是“证券”的属概念,这从“证券”的定义中即可看出。根据下定义的规则,要用被下概念最近的属概念。这就好比说,你只能说自己是某人的儿子,而不能说是某人的孙子。而把粮票定义为“凭证”,就如同在说自己是某人的孙子。同理,气压计的定义如果把自己说成是“科学仪器”,也如同在说自己是某人的孙子。
       1970年1月1日和1979年9月15日,粮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两次发出《关于纠正违反粮票使用规定的通知》。通知中均提到:“粮票属于无价证券,不得进行买卖,不允许当货币使用。”
      在写作此文之时,无意中见到几枚粮票上注明:“本券系无价证券”,(原来没太注意),这使我大为振奋,因为这是粮票自身在说自己是属于“证券”。于是,我上网查阅了大量的粮票。这一查不打紧,结果令人震惊和兴奋。竟然有2000多枚粮油料票明确表示自己的身份是“证券”。据不完全查阅的结果估算,四川有500余枚,河南有400余枚,江苏有400余枚,福建有300余枚,山西有300余枚,湖北有100余枚。有省级、市级、县级,粮管所级,发行时间覆盖了上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涉及城市百余座。其中除了大量的粮票外,还有油票、料票、薯票、杂粮票、山芋票、大米票、面粉票、糕饼票、蛋票、煤票、购物券、侨汇票等。
      我把粮票的“属”定为“证券”, 而没有定为“无价证券”,是因为粮票中还有小部分是“有价证券”。
      粮票,你本来就属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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