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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按照上述定义,信函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实物信息性。第一,信函递送的实质是信息传递,而非实物传递,这就使信函区别于包裹。第二,信函信息的传递以实物(即有体物)为载体,而非单纯借助电子数据等非实物介质,这就使信函递送与电信通信、网络通信等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区别开来。信函信息的传递载体,既包括以书写、打印、复印、影印、印刷等方式形成的纸质文本以及其他非电子信息载体,也包括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进行存储的电子介质。 特定目的性。信函信息的制作与传递对象是特定的个人或者单位,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换言之,信函是以信息传达和寄递为特定目的,应标有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名址,具有特定的收件人和送达地址。因此,以不特定多数人为信息传播对象的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被排除在信函之外;任何不标有特定名址随机派发的无址物品也不应视为信函,例如中国邮政专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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