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国务院审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建议案 建议人: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潘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2条和国务院令第322号所公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的规定,建议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向国务院提出审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建议案,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予以审查。 1992年1月1日原邮电部颁布实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国家邮政局于2001年3月和2001年9月制定了《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对原邮电部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作了详细的说明和修改,况且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已作调整,原邮电部已被撤销,该《规则》应该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该规则一直在使用直至今日将近20年。 1992年《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第27条规定“邮件资费采用交付现金和寄件人总付邮费两种形式”,以及《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中关于“邮资凭证和邮政业务资费”第24条规定: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采用支付现金和总付邮资两种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到邮局寄特快专递是都被要求用现金的方式支付邮资,而邮局拒绝消费者用邮票的方式支付邮资,理由是该两规则的规定,国内曾有消费者起诉邮政局的诉讼,法院也是引用该条款认定邮局收现金合法,不支持消费者使用邮票作为支付特快专递邮资的主张。 为此建议人认为,该条款明显违法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1条“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的规定,邮政企业禁止邮票作为特快专递的邮资凭证,限制了邮票的使用功能,扩大了对《邮政法》的解释。全国人大代表杨先龙先生也曾多次提交建议案“如不允许特快专递贴用邮票问题,这是原邮电部的内部规定,这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内部规定早就应该废止。” 综上所述,《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应予以废止,《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中关于特快专递只有支付现金和总付邮资两种形式属于违法,应当明确邮票也是一种作为支付特快专递的邮资凭证。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特提出对这两个规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建议,恳请决定。 此呈! 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 潘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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