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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币收藏法规:假币谁来收回 ?钱币收藏法规:假币谁来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假币。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的可疑币,应在持有人视线范围内,必须由两名及以上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金融机构业务人员鉴别真假,经鉴别为假币的应当面予以收缴。
(一)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在正面水印窗处竖向加盖蓝色油墨的“假币”戳记;在背面正中位置横向加盖蓝色油墨的“假币”戳记。加盖的“假币”戳记要清晰、完整。
(二)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装入统一格式的“收缴假币专用封装袋”,在封口处加盖蓝色油墨的“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严禁在假外币纸币上加盖“假币”戳记。
(三)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在持有人视线范围内,填写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四)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加盖名章和“假币收缴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业务公章。
(五)填制完毕的《凭证》应交持有人,由持有人核对《凭证》各项要素填写的内容,经确认后,持有人应在《凭证》第一联、第二联正面和第二联背面的“持币人(或交款单位经办人)签字”栏处签字。不得让持币人在空白或要素填写不全的《凭证》上签字。
持有人拒绝签字的,经办人员在《凭证》第一联、第二联的“持币人(或交款单位经办人)签字”栏处注明“持有人拒绝签字”字样。
那么持有人具有哪些权利?
(一)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该《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二)持有人对假币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凭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该凭证直接向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古藏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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