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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张1988年7月2日(次首日)的包裹单。
此包裹由山东嘉祥寄山东济南。应收资费0.83元,附加费0.20元。邮局收寄人为“徐玉景”。此单一开始由徐玉景在资费栏中的“包裹资费”中填写了0.83元,又手填了附加费0.20元,共计栏写了0.83元字样,后发现不对,在原来的数字上加盖了“徐玉景”的人名戳,又改为1.03元,同时贴了四枚民居20分和一枚普21的3分邮票,共计贴票0.83元。这种处理方法应当是正确的。 此单7月6日投递给收件人,收件人于7月10日才到邮局领取(逾期二天,应收逾期费0.40元。逾期费已经收取,并在包裹单背面贴普22-20分邮票二枚并盖销)。投递人认为:此单应收费1.03元,只收了0.83元,应再缴收费用。因此,又在包裹单正面贴了一枚普22的20分邮票,并加盖了邮戳。客观上形成了“以邮代附”的情况! 包裹单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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