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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附加费征收的第二阶段,从1990年7月31日起至1992年12月24日止,第二阶段是第一阶段的延续。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局和邮电部联合发出通知,从1990年7月31日起调整国内邮政资费,并规定邮政资费提高后,凡是未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各种邮政资费附加费一律取消。 宜昌市的邮政附加费从1990年7月31日起,停收了约两周,从8月中旬起重新征收。 收费依据未公布待查,征收标准同第一阶段。 收费标志同第一阶段,为第一版“给据邮件附加费收据”和“附加费壹角”戳记。 这一时期的处理方法仍以在邮件收据上加盖附加费戳记为主,辅以使用第一版附加费收据,附加费收据仅在几个邮政营业处和邮政支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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