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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就听说过我国有些地方的邮局在出售的通信邮票背面加盖地方专门戳记,以区别“外邮”流入,影响本地的邮政业务收入,我非但不相信这是事实,而且还持“这怎么可能”的怀疑态度。然而,事实告诉我,这样的事还真的存在着,为使我相信,河北省邱县一位邮友还特意在该县邮局买了新邮,给我寄来了实物。见此实物真的使我大开眼界,惊诧不已!这是在邮票背面加盖“河北省邯郸市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核准邮票出售章邱县邮政局专用”戳记的通信邮票(如图)。
邮票,是予付邮资的凭证, 是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票证。 受法律保护。中国邮政发行的邮票在中国(除港澳台地区)任何一个地方使用都应是通畅无阻的。可是在河北省邯郸市就不是这回事了,用户在这里使用通信邮票就得要买由邯郸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核准出售的盖了戳的“专用”邮票,凡是自带的邮票或在其它地方购买的邮票不得使用的做法,被广大用户称为“霸王邮票”,“不讲理邮局”。据邱县这位邮友称,在邯郸地区这种加盖邮票己经使用多年至今无人问责,任其胡作非为,法律的尊严在这里荡然无存,这种只要“行规”不要法规的违法做法深深剌痛了邮政用户的心,人们不禁要问:邯郸邮政怎么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可以看出根本不涉及邮资凭证限制使用区域。我国目前邮资凭证限制使用区域特指港澳台地区。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其中第五项规定不得“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未达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书;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邯郸市这种以“行规”凌驾于法规之上的做法,充分表明他们漠视《邮政法》的尊严,另搞一套,是极端错误的,必须加以纠正,必须依法处理。同时表明他们的某些思维还没有走出“邮老大”说了算的怪圈!我们希望河北省邯郸市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立即停止违规,知错即改,还百年邮政美好声誉,给广大用户一个满意。 笔者在此提示我们的邮政用户,当您的正当权益无端遭到侵害时,一定要有维权意识,依法据理力争,维权不应是“3.15”,而是“365”。一旦发现违规违法现象应及时向当地邮政管理局反映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绝不妥协,绝不忍让,绝不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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